
微新创想:近日一起因地铁挡水板引发的意外伤害案件引发关注。案件发生在2025年8月北京雨季期间,正值暴雨蓝色预警发布之时。当时,地铁运营公司为应对汛期,在直梯入口处设置了挡水板。周女士在搭乘直梯时,因右脚被挡水板绊倒导致左腓骨远端骨折,随后她以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7万余元。
微新创想:周女士在诉讼中指出,挡水板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也未有工作人员进行提醒。然而,地铁公司则辩称,设置挡水板是依法进行的防汛措施,且已采取铺设防滑垫、摆放警示牌等多项安全措施,认为自身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微新创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发时暴雨蓝色预警已正式发布,现场监控显示挡水板上设有警示条纹和文字,旁边还放置了黄色警示牌,且周边环境无障碍物。此外,多名其他乘客均表示注意到挡水板的存在,而周女士则承认自己因走得较快未能及时发现。
微新创想:法院综合判断认为,地铁公司在特殊天气条件下设置挡水板属于合法且必要的安全措施,且已履行了相应的警示义务。周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雨天出行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受伤应视为自身原因所致。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微新创想: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此案再次提醒公众,认为“公共场所受伤必赔”的观念并不准确。在维权过程中,应依法理性,不能忽视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将自身过错转嫁给他人或机构。
微新创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特别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与个人的谨慎义务是并存的。在特殊天气或紧急情况下,相关管理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当得到合理认可,而个人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