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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业主在3月28日经过小区正在施工的阶梯时,因全程低头看手机而不慎一脚踏空。事故发生后半个多小时才被路人发现并送医,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这起悲剧引发了广泛关注,家属在悲痛之余,将施工方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3月2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报了该案的审理结果,为这起涉及多方责任的纠纷划下了法律的注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业主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于其长期居住在该小区,理应熟悉周边环境,并知晓案发现场正处于施工状态,本该意识到该区域存在失足摔倒的风险。然而,视频监控显示他在案发当晚外出时,一直边行走边观看手机,直至摔下阶梯的瞬间仍未停止。这种行为表明其自身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定受害人本人承担50%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企业,在安全保障方面同样存在不可推卸的疏漏。法院指出,物业既未对长期未启用且危险系数较高的通道进行及时遮挡封闭,也未在施工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甚至对损坏的照明设施也未及时维修。基于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物业公司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金额共计28.8万余元。
同时,负责施工的一方也因现场管理不到位,被判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向家属支付19.2万余元。法院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比例,也为类似的安全事故提供了法律参考。此次事件再次提醒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在存在潜在危险的环境中,更需保持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