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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与另一单位签订合同 员工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1) 浏览 96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诉称,其在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停车管理员,2007年12月,公司要求其与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即予以辞退。后因谢某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停车管理公司即以其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停车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且一并提出补发工资和退还押金等相关要求。

对于原告所称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某停车管理公司辩称,其从未要求谢某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多次要求谢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谢某拒绝。故不同意谢某提出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针对谢某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谢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经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原告与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予以拒绝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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