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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交通事故复核的时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9-30) 浏览 98

一、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复核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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