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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放高利贷 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9-24) 浏览 85

【乘人之危放高利贷】

去年5月初,金某的母亲突发脑溢血急需住院治疗。为给母亲治病,金某急匆匆地向邻居桑某借款两万元,商定半年内归还。桑某同意出借,但提出按本金月息5%给付利息。金某迫于情势所逼,违心写下了一张2.6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发生纠纷,桑某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金某偿还桑某本金两万元及利息1083.2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息)。

【律师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桑某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金某虽然写了借条,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桑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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