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件。该案涉及一名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提前到岗是否构成加班的争议。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在双方长达七年的劳动关系中公司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工作日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唯独对于一项要求没有额外补偿即让员工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完成点名开短会以及安排当日工作等事宜。
刘某认为这项提前到岗的要求是公司强制提出的实质上占用了自己的私人休息时间理应算作加班。他通过核算七年的提前到岗时间累计提出二万余元的加班费主张但遭到公司拒绝。随后刘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对此刘某不服气将公司诉至海门法院并提交了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以证明提前到岗是公司的明确安排。
公司则辩称这十分钟只是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并无实质工作内容因此不应算作加班。海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实质劳动以及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法院认为刘某提前到岗的行为属于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并未产生直接的劳动成果因此不构成加班。
一审法院驳回刘某的诉求后刘某决定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明确指出提前到岗应被认定为员工的工作预备性自律行为。法院强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的到岗时间但若未涉及实质性工作内容则不能视为加班。此案的判决为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引发了关于工作时间界定的广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