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额度为3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3日,且该额度可循环使用。合同中特别注明,若借款人出现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银行有权单方面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向李某发放了30万元贷款。然而,2025年5月,李某因意外事故不幸离世。随后,银行将李某之女李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了正式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不愿继承父亲留下的任何遗产。渑池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已不幸离世,李小某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通过书面声明明确放弃继承,因此对李某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在宣判时进一步阐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的”限定继承”原则具有里程碑意义,该原则明确规定子女仅在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责任。具体而言,当子女选择放弃继承遗产时,父母的债务将完全与其无关,子女无需动用个人财产偿还;而若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存款、车辆等有价财产,则必须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偿还父母生前遗留的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子女有权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此案的判决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权威的法律参考,更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传统的”父债子偿”观念已不再是绝对的司法原则,而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来审慎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