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东昌府区法院披露了一起因操作不当导致司机被自己车辆撞伤的典型案例。该案例引发了关于车辆保险理赔范围的广泛讨论。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张某是该公司的驾驶员。2021年11月18日7时许,张某驾驶该车辆停放至某工业园门口,随后下车与岗亭人员交谈。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溜车,最终撞向张某本人及岗亭,造成张某死亡,岗亭、监控设备和车辆部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为每座2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在车上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近亲属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20万元保险金。
运输公司表示同意由原告方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再自行申请理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展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若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导致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承保本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若涉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法院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张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进而撞向自己,属于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形。因此,张某的死亡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理赔条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例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驾驶人已下车,若因自身过错导致车辆碰撞,仍可能获得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