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新创想9月3日专稿 当我们在日常出行中遇到网约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时,安全驾驶和避让是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己并非无责方,除了承担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外,更可能面临一笔额外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这笔费用通常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成为许多司机在事故中忽视的潜在风险。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为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该判决书详细记录了一起发生在2025年3月17日15时30分的追尾事故。当时,屠某驾驶车辆因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被交警认定负有全部责任,而赵某的小型客车则无责。
事故发生后,赵某的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修复,维修结算单显示整个维修过程耗时六天。由于赵某是一名证件期权的营运司机,其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运营,因此向屠某提出了停运损失的索赔要求。赵某提交了详细的车辆经营收入情况以及维修时间记录,声称其车辆平均每日运营收入约为500元,停运六天造成的损失共计3,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原告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运营成本、市场运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酌定每日停运损失费为320元,确定原告的停运损失为1760元。与此同时,被告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放弃了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与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时,除了关注车辆本身的维修费用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停运损失这一潜在的经济赔偿问题。作为司机,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是避免事故的根本;而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是每位驾驶者应当掌握的重要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