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新创想:近日北京丰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被告人孙某某因无故损毁公共绿化带内34株白皮松造成4万余元经济损失最终被判处刑罚
2025年4月至5月间 被告人孙某某出于无聊解闷的心理 在清晨人员稀少的时段 使用手锯将某绿化带两侧白皮松树冠以下的主要枝条锯断 造成共计34株白皮松受到损毁 经专业机构认定 被损毁的34株白皮松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 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将案件起诉至丰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白皮松系公共道路绿化带内的绿化树木 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 孙某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 锯断树木的主要枝条 直接导致树木生长受损 生态功能受限 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本案涉案损失达4万余元 已达到刑事追责的标准
考虑到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 自愿认罪认罚 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某某相应的刑罚
案件宣判后 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院特别提醒 城市公共绿化树木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兼具生态价值与财产属性 其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多层级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损毁 砍伐或移栽 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 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后果
即使树木存在遮挡采光 生长虫害等客观问题 也不构成个人擅自处理的合法理由 行为人如需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或调整 必须通过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物业管护单位等法定职责主体提出申请 由专业人员评估后采取规范的修剪 移栽等措施 私自锯枝 砍伐的行为 无论理由是否正当 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