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宠物犬未牵绳被车撞死主人索赔法院如何认定责任
近日巨野法院披露了一起引发关注的典型案例。2026年1月23日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货车在通过某村村口时将原告李某饲养的一条黄黑色德国牧羊犬撞死事故后原告将其拦停并报警
原告诉称其对案涉犬只是散养未圈养事故发生时未栓带牵引绳原告在后面跟着案涉犬只系原告于2024年8月10月在案外人刘某处购买花费现金2500元被告赵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XXXX的长安牌小型货车在被告某财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案涉犬只死亡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财险公司、赵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黄黑色宠物狗死亡)共计1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轧到案涉犬只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在车流量较大的乡间公路上遛狗未对案涉犬只栓带牵引绳不能及时阻止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原告与被告赵某承担同等责任
在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犬只价值的情况下以原告购买案涉犬只费用2500元作为其价值为宜犬只饲养费用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照料案涉犬只系原告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该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某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2000元二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25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