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车辆鸣笛引发的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起因是一名大巴司机在超车时短暂鸣笛,被旁车司机申某某以造成爆震性耳聋和永久性耳鸣为由,索赔12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因无法证明鸣笛行为与听力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发生在2025年4月,当时申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一辆大客车从右侧超车并鸣笛,持续时间仅约1秒。申某某表示,在半封闭车厢内,该鸣笛引发强烈共鸣,导致其双耳剧痛。次日,他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爆震性聋和耳鸣,并因此产生数千元的治疗费用。
随后,申某某将涉事客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鸣笛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申某某的听力损伤。
申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行车记录仪视频作为证据,但未能提供关键的专业证明材料。具体而言,他没有提供鸣笛分贝检测报告,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无法证明该声响达到了足以致聋的强度。同时,法院指出,也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如个人长期高音量用耳、车内噪音环境等,对听力损伤的影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现有证据仅能确认申某某存在听力受损以及客车短暂鸣笛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这两者之间存在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完成行为与后果之间关联性的初步举证。由于申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其索赔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该判决也提醒公众,在面对类似健康损害索赔时,需确保提供充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