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新创想:2026年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AI换脸短剧侵害演员肖像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AI技术在影视作品中的不当使用问题。
原告是某位国内知名演员,其发现被告A公司未经许可,利用AI换脸技术将其面部特征合成至短剧角色中。该短剧随后由B公司获得授权并上线。虽然涉案片段仅有数秒,但因其高度还原的面部特征,引发了网络热议和公众误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涉案形象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被公众明确辨认为原告本人。因此,A公司使用该形象的行为被认定为主观故意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B公司在获得授权后,未能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侵权内容传播,也构成侵权。
根据判决结果,A公司和B公司需公开向原告致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该判决一经公布,即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此次判决不仅为AI技术的合理使用划定了边界,也为影视行业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肖像权提供了重要参考。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需更完善的规范与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