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在上海法院审理后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发生于2020年2月3日晚,涉及主人公奚某白与男友沈某的悲剧性事件,最终以法律判决尘埃落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起因于一场朋友聚餐。当天18时许,奚某白与林某、华某等朋友在餐厅聚餐,期间饮用了1至2瓶红酒。当晚22时许,沈某携朋友加入聚餐,饮用数瓶啤酒。晚餐结束后,众人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某排档继续夜宵,两人又分别饮用了数瓶啤酒。2月4日凌晨2时20分许,两人购买3听啤酒后驾车来到某大桥北侧河边。沈某在河边饮酒祭奠父亲,而奚某白多次劝说沈某回家未果,情急之下用脚踹了沈某背部,导致沈某落入河中。奚某白离开河边返回车内后,几分钟后再次返回,发现沈某不见踪影,立即报警。当日5时许,民警在河边发现沈某的尸体,经鉴定确认为溺水死亡。
庭审过程中,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奚某白踢踹沈某入水致其溺亡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指出,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需要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因素。在本案中,被告人奚某白的供述显示其认为”知道被害人会游泳””没想过他会死亡””以为踢下去之后他自己会爬上来”。同时,案发前沈某聚餐后结账、自行驾车离开、便利店购物、微信发送视频等行为表现,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均证实,沈某虽饮酒但精神状态尚可,且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由此可以认定,奚某白对结果的判断有一定依据,其主观方面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奚某白与沈某系恋爱关系,平时关系融洽,案发前与友人聚餐时也关系和睦,并无杀人动机。尽管发生了奚某白两次急于催促沈某离开的情况,但二人并无本质性矛盾冲突,奚某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从奚某白的供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几分钟后他就回到河边找人、拨打沈某手机、发送微信,并打电话、发微信让朋友帮助联系,且及时报警求助,采取了相应措施,只是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白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机,是基于对被害人游泳技能、酒后精神状态的判断而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且确有试图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表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1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奚某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错误,被告人奚某白因催促被害人沈某离开未果,一时激愤而产生杀人动机,非法剥夺沈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则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此案的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提醒社会各界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需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避免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