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住引发的纠纷案件。李某曾是朱某家的家政工,两人关系十分要好。后来,李某离开上海,但因生病需要经常回沪看诊,朱某便好心将自家钥匙借给李某,供其暂住。
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在借住期间,睡在卧室的高低床上铺,为充电头朝向了没有护栏的一侧,结果半夜不慎跌落,导致脊髓损伤。事后,李某认为床铺存在安全隐患,且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质,因此要求朱某进行赔偿。
但朱某则辩解称,自己只是出于情谊免费让李某借住,床铺自家也一直在用,从未出过问题,而且李某此前都是睡沙发,当晚是自己选择睡上铺的。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营利性行为与情谊行为,以及情谊行为中施惠人侵权责任的限制。
法官吴文俊指出,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四个责任构成要件均须由主张被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李某虽主张因床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跌落受伤,但并无证据表明其受伤与床铺或寝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虽然朱某有时会收取一定费用提供场所供租客居住,但综合考虑房屋性质、实际居住情况、李某与朱某的关系、借住时长以及转账金额和频率等因素,难以认定朱某此次让李某借住具有营利性质,因此应认定为朋友间的情谊行为。
此外,事故发生后,朱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医救治,已尽到了必要的义务,且无证据表明救助存在明显不当。而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且其并非首次在上铺就寝,应当对安全事项有充分认知。
但事发时,李某未能采取更为安全妥当的姿势就寝,其自身过失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朱某无侵权行为,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