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披露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例涉及一起因车辆碰撞导致人身伤害的事故,其中关于后续康复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的争议尤为突出。2023年6月13日上午,黑龙江省大庆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戴某驾驶的客车与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隋某身体多处骨折、5颗牙齿严重损坏以及两车受损等后果。经事故责任认定,戴某负主要责任。
隋某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117天,期间接受了必要的医疗救治。2024年7月,隋某因需要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10天,两次住院共计花费7万余元,其中戴某已支付1.8万元。然而,双方在后续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隋某遂将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以及五颗牙齿终生配置固定义齿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
隋某在诉讼中提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五颗牙齿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口腔功能,因此配置固定义齿的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范畴。其年龄为34岁,按照黑龙江省全省人均寿命75岁计算,主张未来40年的义齿更换费用是合理的,且该费用属于将来必然发生的支出。
戴某则认为,义齿修复应以一次为限,其余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保险公司则认为,牙齿修复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内进行理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对于隋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戴某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此,戴某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针对隋某提出的未来40年配置固定义齿的费用,法院指出,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义齿是为了弥补口腔功能缺陷,其性质应归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而非单纯的医疗费用。因此,该项费用应纳入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考虑到牙齿修复器具必然存在使用损耗,需定期更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院对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算,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7.23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应赔偿9.96万余元,超出部分由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事故后已垫付的1.8万元医药费,戴某还需赔偿隋某4.02万余元。此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范围,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