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代刮彩票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案发生在去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相约共同购买刮刮乐彩票。张某通过扫码支付40元,与谷某各抽取一张彩票并分别刮开。结果显示,张某所持彩票未中奖,而谷某的彩票中得100万元奖金。随后,张某又支付20元购买一张彩票,并让谷某代为刮开,最终中得500元。谷某自行支付20元购买一张彩票,但未中奖。
现场彩票站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兑奖需持本人身份证。谷某在送张某回家后,自行前往兑奖并领取了80万元奖金。当天,谷某向张某转账支付了当天的餐饮费用及彩票相关支出,但张某未予接收。之后,张某以谷某未归还80万元奖金及利息为由,将谷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张某与谷某之间系朋友关系,其消费行为具有相互请客的特征,不构成侵占行为的违法性。法院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彩票权利的归属问题。首先,购买彩票属于射幸行为,即购买的是中奖机会,开奖前每张彩票的中奖概率是平等的。其次,张某支付40元购买两张彩票,并允许谷某抽取其中一张,且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张某将其中一张彩票的中奖机会赠与谷某。最后,谷某中奖后,张某未当场提出异议,进一步表明其对彩票权利归属的认可。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彩票的所有权及中奖权益应归属于谷某,张某要求返还80万元奖金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