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引发社会对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法律边界探讨。原告刘某(1992年生)因要求前女友彭某(1996年生)返还恋爱期间18852元转账被法院全部驳回诉求。这起案件因涉及多笔特殊金额转账及一笔标注”彩礼”的款项,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据判决书披露,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金额从20元到5200元不等,其中不乏520元、1314元等承载特殊情感象征意义的”示爱红包”。然而,2025年3月两人分手后,刘某突然转变态度,主张所有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要求彭某返还累计188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彭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聚焦于2024年5月20日发生的一笔3500元转账。刘某声称该款项备注”彩礼”,应属附条件赠与。但庭审调查发现,该笔转账背后另有隐情:2024年5月18日,彭某提及手机损坏,刘某主动提出赠送手机;次日彭某选定机型并告知刘某,因微信收款受限申请解禁;5月20日12时04分,刘某完成转账并备注”彩礼”,但同步发送的微信消息称”情人节快乐”,彭某收款后询问”怎么转那么多”,刘某未作实质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3500元外其余转账均为520元以下小额款项,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通常赠与行为。针对争议焦点的3500元,法院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查明,该转账发生在恋爱关系确立前,且源于刘某主动提出的手机赠与承诺,备注”彩礼”与实际转账语境、金额及双方互动情况明显不符,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主审法官指出,恋爱期间财物往来需结合金额大小、用途、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刘某未能证明转账与缔结婚姻存在直接关联,且部分款项明显具有情感表达属性,因此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提醒公众在恋爱期间处理财物往来时需谨慎。
法律界人士提醒,情侣间若涉及大额财物往来,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恋爱期间赠与的法律性质,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情感表达与法律约定应合理区分,避免因误解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