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高院近日披露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涉及劳动者朱某玲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朱某玲自2018年4月起在该公司任职,公司长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母亲患有尿毒症需频繁透析,朱某玲的请假较为频繁,这也成为引发矛盾的关键因素。
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以母亲急需透析为由请假获批。次日,因公司面临紧急出货任务,法定代表人殷某生电话通知朱某玲返岗。双方在沟通中发生争执,殷某生最终以”不要再来上班”的言语解除了与朱某玲的劳动关系。4月12日,公司结清朱某玲工资并额外支付500元补偿金。
面对公司的单方面解雇,朱某玲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95244.87元,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失业保险损失、节假日加班工资及社保欠缴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认定朱某玲虽频繁请假,但已履行正规请假手续,公司以口头通知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854元。关于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诉求,法院指出朱某玲自2019年4月起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予支持二倍工资赔偿。但考虑到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朱某玲无法领取失业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
在加班工资方面,由于朱某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法院未支持其相关诉求。然而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2021至2023年度年休假工资2873.65元。最终,法院作出总计46431.65元的判决金额,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为同类劳动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特别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合规要求。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类似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