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事故引发的乘客损害赔偿案件。该案涉及乘客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受伤,责任应由司机还是平台承担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指导价值。
2023年6月刘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选择宋某驾驶的网约车出行。在行驶途中由于司机操作失误,车辆撞向路边护栏导致刘某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司机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在治疗结束后将司机宋某以及该网约车平台所属的某科技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宋某提出自己是接受平台指派的网约车司机,履行的是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所得报酬由平台结算。因此他认为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科技公司则认为驾驶员和平台企业共同构成承运人主体,公司已履行人车审核的准入义务,宋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在责任划分上存在明显分歧,案件焦点集中于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归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分析了刘某与平台之间的请求权基础。法院指出刘某通过电商平台的服务入口匹配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约车平台下单预约车辆,平台将出行信息派送给宋某,由其驾驶车辆将刘某送达目的地,运输费用支付给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认定科技公司为网约车订单的服务提供者,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宋某作为驾驶员仅根据平台提供的出行信息运送乘客,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运营安全。此次事故发生在运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刘某对此并无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科技公司需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该判决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案件也提醒相关企业和乘客在使用网约车服务时应更加关注安全责任和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