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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打赏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是一名17岁的女生,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退还其在短视频平台上的充值打赏款项。据她所述,她擅自使用母亲的手机号在平台上注册了三个账号,其中两个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为孙梅,一个账号在充值打赏后被发现实名认证为她本人。
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该女生使用上述三个账号在平台上进行了大量充值打赏,累计金额达到310余万元。她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未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因此要求平台退还全部款项。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主张的充值金额并不准确。实际数据显示,涉案账号在该时间段内的充值打赏金额远超其主张,达到了560余万元。此外,还存在另一个实名认证为原告父亲的账号,该账号也进行了90余万元的充值打赏。这使得案件的总标的额上升至650余万元。
法院进一步调取了相关数据,发现涉案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夫妻二人曾多次进行人脸识别操作。这表明,账号的实名认证可能存在一定的真实性。同时,账号中还出现过明确表示“等下我去申请未成年人退款,用个未成年人申请,造假”的评论,显示出当事人可能存在故意规避平台监管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账号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其未经监护人同意所为。因此,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