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最新消息,上海一家企业因考勤制度引发劳动争议,相关情况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据悉,该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考勤规定,将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则按旷工一天计算,若连续旷工3天或当月累计旷工6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期间,员工吴某因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等行为,被公司依据上述规定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吴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旷工的核心定义是指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制度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等同于旷工,这种处理方式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吴某2020年9月的实际缺勤时间并未达到6天标准,但公司仍依据规定将部分迟到早退行为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最终累计认定其旷工6天,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经过综合审理,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万元。
此案例反映出企业考勤制度设计与劳动法规之间的潜在矛盾,提醒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需更加注重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因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引发劳动争议。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同样至关重要,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