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头号AI玩家》(ID:AIGCplayer),作者卷毛,经微新创想授权转载发布。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内容创作者面临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今这一挑战已延伸至AIGC领域。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AI文生图”著作权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原告李某运用AI绘图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特定提示词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并于今年2月底发布至小红书账号。被告刘某作为诗词博主,于3月在其百家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且未经授权删除了图片来源水印。李某遂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公开道歉。作为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庭审过程通过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媒体平台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抖音号、快手号、视频号同步直播,吸引17万网友在线观看,引发激烈讨论。由于AIGC版权问题尚存诸多争议,庭审及直播间内专家、律师与公众就核心焦点展开深入辩论。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若构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本案判决,更折射出AIGC领域面临的新挑战。目前案件尚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为此,《头号AI玩家》咨询多位业内人士及律师,梳理学界与业界不同观点,为读者提供全面解读。
### 庭审双方辩论:AI文生图是个人作品,还是人类艺术结晶?
在探讨AI绘图侵权问题前,有必要了解AI文生图的具体创作过程。本案中,原告李某通过B站UP主提供的AI绘画整合包,在本地电脑运行Stable Diffusion模型。由于Stable Diffusion为开源项目,其权利归属使用者,并衍生出众多风格各异的微调模型。李某进一步下载了开源社区Hugging Face发布的AsiaFacemix模型,专用于生成符合亚洲审美的写实人像。在Stable Diffusion界面中,他选择了AsiaFacemix模型,输入“黄昏光线下的美女特写摄影”等正向描述词,并设置负向描述词、迭代步数、采样方法、图像尺寸等参数,最终生成了一张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发布在小红书上。李某认为,其在AI文生图过程中的操作与提示词输入均体现了独创性智力劳动,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或至少符合著作权法中“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认定标准。
被告刘某则辩称,其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图片仅作为配图,无商业用途且无侵权故意。他声称图片来源已无法追溯,且不确定李某是否对图片享有合法权利。刘某认为,AI绘画门槛低、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且公开分享的提示词和AI绘画价格低廉(电商平台上几元即可购买),不应赔偿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并非追求经济赔偿,庭审尾声法官询问调解意愿时,他明确表示:“原告暂不同意调解,因为我们希望法庭能对AI绘画作品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裁判,为所有创作者提供参考。”
### 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一是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及其类型;二是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三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认定。这些问题反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版权领域的三大难题。
#### 1. AIGC算不算人的创作?作者是人还是AI?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须为“作者”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显然,只有人类才能成为作者。尽管生成式AI可通过深度学习生成丰富内容,但其本质并非自然人,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资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法官助理唐蕾指出,各国对AI生成物的态度虽存在差异,但均强调“人”的主体地位,AI只有在人类参与和安排下才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完全自主生成的内容则不宜视为作品。
若法律规定AI创作需人类作者,那么究竟是谁?本案双方观点鲜明:李某认为其作为使用者体现了独创性智力劳动,而刘某则主张AI绘画是人类艺术结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梦园提出判断“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识别各参与主体的贡献及其与最终成果的关联性;二是判断该关联性是否达到“控制”成果的程度。
具体分析本案,Stable Diffusion提供基础模型,B站用户优化了特定风格,李某输入详细提示词(包括艺术类型、肖像细节、环境构图等)并设置参数。陈梦园认为,AI生成内容的核心在于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因此李某的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本案情形下该“AI文生图”很可能构成作品。
然而,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叶丹妮持不同观点。她认为,相比初阶AI文生图,中阶用户虽能进行更多个性化设置,但本质上仍是高度相似的重复模式。“这种AI生成物可赋予相关权益保护,但不应赋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保护。”肖飒法律团队发文指出,即便AI使用者通过精细的提示词和风格控制生成“蒙娜丽莎”画作,由于缺乏独创性,依然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 2. AI生成内容如何界定“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需满足四个要件:领域性、独创性、可表现性、智力成果性。AI生成内容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形式要件通常符合要求,争议焦点集中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性”。独创性又可拆分为“作者独立完成”和“最低限度创作”,即需具备与既有作品可区分的差异性。
李某将AI生成内容与全自动相机及PS工具类比:拍摄者用全自动相机按下快门的结果是确定的,设计师通过PS工具的操作结果也是确定的。而AI生成内容更复杂——初阶用户“一键生图”难以体现作者控制,进阶用户通过复杂提示词和参数设置,可确保同一输入生成同一结果,与人类创作行为趋于一致。陈梦园认为此类“AI文生图”应受保护,但叶丹妮指出,若AI生成物与人类作品高度相似,即使凝结了智力劳动,也难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 大模型备案与版权保护机制
AIGC创作全流程的版权争议贯穿始终。自AIGC诞生以来,创作者多次公开抵制AI模型使用其作品。今年1月,美国三名漫画家起诉Stability AI等公司,指控其AI工具构成版权侵权;7月,作家萨拉·西尔弗曼等起诉Meta和OpenAI,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书籍训练AI。AI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复杂,若数据集中存在未经授权的作品,开发者及使用者均可能陷入纠纷。
部分平台选择为使用者兜底:Adobe承诺为使用其AI工具生成的图片引发的版权纠纷承担索赔;Shutterstock则提供全额补偿。对于开源模型,陈梦园指出需关注其协议是否具有“传染性”,若无传染性,微调模型开发者可限制商用或作为闭源软件销售。Stable Diffusion基于MIT协议开源,允许自由使用、修改、分发,但AsiaFacemix等衍生模型会声明商用许可条件。
### 中国AIGC监管与未来展望
随着AIGC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版权保护机制正逐步完善。我国已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并出台全球首部针对AIGC监管的法律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8月15日起施行)。8月31日,百度文心一言等12家大模型通过备案公开上线,备案过程严格审查数据安全与来源合法性。
我们正经历AIGC时代的里程碑时刻。关于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后续进展,以及AIGC如何在合规前提下持续进化,《头号AI玩家》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