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新创想: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女子张某因从18楼抛掷两辆儿童自行车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8月15日上午张某在南通开发区一小区内与同居男友因琐事发生争吵。男友离开后张某为发泄情绪将楼道连廊内的两辆儿童自行车从18层高空抛下。物品坠落时砸中楼下花圃旁停放的一辆电瓶车导致车辆车头受损经认定财产损失为500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取得对方谅解。检察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其自首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高空抛物罪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该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警示公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