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新消息,一则涉及高管与公司加班费纠纷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据悉,李女士于2021年加入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管职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标准工时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李女士频繁在下班后、周末乃至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公司事务,工作与生活的界限逐渐模糊。
2023年下半年,随着公司业务架构调整,李女士选择离职。离职前,她向公司提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2万元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这一案件随即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特别针对数字化办公场景下的加班认定问题作出重要阐述。法官指出,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劳动者的工作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单纯以工作场所作为加班认定的唯一标准已不适用。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9万元加班费,这一判决在二审中得到维持。
该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者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随时随地进行工作的现象日益普遍。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应当突破传统认知局限,重点考察三个核心要素: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之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以及是否因此占用了休息时间。
当然,并非所有居家办公或微信沟通都构成加班。若只是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非强制性,且未对劳动者正常生活休息造成实质性影响,则不应纳入加班范畴。这一裁判思路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企业实际运营需求,为新型工作模式下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