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开了一桩备受社会关注的情感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涉及一位在上海打工的已婚女性小丽(化名),她在未与丈夫正式离婚的情况下,与同在上海工作的阿华(化名)相识并发展出恋爱关系。据悉,小丽与阿华的相识始于2021年1月,两人因工作原因在上海相遇,随后逐渐建立起恋爱关系。然而,在整个恋爱过程中,小丽始终没有向阿华透露自己尚未离婚的真相,而阿华则声称自己认识小丽时已经离异。两人恋爱期间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到了2022年2月,随着小丽怀孕月份的增加,双方在结婚彩礼以及小丽隐瞒婚史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最终小丽决定自行前往医院终止妊娠。
事后,小丽认为阿华在怀孕期间完全没有结婚的意愿,对孩子缺乏责任感,甚至在她后来联系讨要说法时恶语相向、言辞侮辱。因此,小丽一纸诉状将阿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阿华申请对流产的胎儿进行亲子鉴定,但由于胎儿已被引产,无法进行鉴定。小丽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因阿华不愿承担责任而无奈引产,引产后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而阿华则对小丽所称的流产孩子是否为其亲生表示严重怀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无法直接证明流产的胎儿与阿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推断出小丽怀孕后阿华曾认可这一事实,且小丽引产胎儿的行为与阿华之间存在高度可能性。此外,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生理构造上的差异,小丽怀孕及引产对其身体健康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法院酌情判定由阿华承担小丽损失的40%,即赔偿6259.59元。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引发了社会对情感纠纷中责任与赔偿问题的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