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了一起因育儿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主人公张某在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其妻子于2021年4月诞下一女。作为新晋父亲,张某在2023年5月首次申请育儿假,公司基于生产任务考虑,批准其休假5天。然而,当月张某因家中突发状况,幼女突发疾病急需照顾,再次向公司申请5天育儿假。此次申请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订单任务异常紧张,无法批准休假。双方就此问题多次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找到解决方案。最终,张某从5月22日起未到岗工作,前往医院陪护生病的女儿。公司方面则认定张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构成旷工行为,并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于5月24日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决定表示强烈不满,随即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之前,每年可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本案中,张某的请假事由具有充分合理性,虽然其在请假流程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与无故旷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因订单任务紧张而不准假的合理情形。基于以上调查与认定,仲裁机构最终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机构在裁决书中特别强调,育儿假制度作为我国为支持三孩政策配套推出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育儿假权利。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休假需求,避免随意剥夺或变相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休假管理机制,在保障企业利益与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同时,要积极营造公平、公正、人性化的用工环境,通过制度创新和人文关怀,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这起案件的裁决结果,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司法保障,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推动社会形成尊重生育、关爱家庭的良好风尚具有积极意义。